毕业5年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退役3年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申请人毕业(退役)年限以毕业证(退役证)发证日期到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日期的时限计算。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创业者经营项目具有示范引领性;
3.经营主体注册年限达1年以上,诚信守法经营;
4.创业者经营项目吸纳就业2人(含申报者本人)以上(有劳动合同或协议);
5.创业主体为独资经营或社会组织的申请人须为法定代表人,其它合股经营形式的申请人须持有最大股权;
6.申请人创业主体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属于小微企业;
7.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变更为创业项目法定代表人未满1年的;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变更为创业项目最大股权人未满1年的;在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列为失信的、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
对评选认定后的优秀大学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此项补贴每人(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1.《云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或《云南省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或附件2); 2.云南省大学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项目经营规划书(附件3); 3.项目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大学生提供)或退役证(退役军人提供)复印件; 4.项目申请人二代社会保障卡(已激活金融功能)复印件; 5.项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及经营场地照片2张; 7.项目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 8.项目吸纳就业人员相关参保证明材料; 9.项目上年度最后一月和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工资支付凭证; 10.项目纳税证明材料; 11.项目获得专利及县级以上荣誉证明材料。
备注:材料1-7项为必需材料,8-11项如有则提供,作为项目评审重要参考依据。
1.申请。补贴采取自主申报的原则,申请人依托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对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申请人员开展资格审核和实地调查,并开展项目基础评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择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
3.州(市)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对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申请项目开展复审后,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得分以县级基础评审得分和专家评审得分加总计算,县级基础评审得分和专家评审得分各占50%,最终按项目总分高低顺序排名形成大学生和退役军人创业补贴推荐名单。
4.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拟扶持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申请人员。
附件1.云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附件2.云南省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附件3.云南省大学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项目经营规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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