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就业创业工作处 >> 文件下载 >> 浏览文章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期间违规违纪处理的规定(试 行)
作者:学院就业办 日期:2016年03月03日 浏览: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实习期间违规违纪处理的规定

(试   行)

实习工作是高等职业院校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开展的计划性教学过程,是提高学生社会适应力、完成职业人才转化的重要教学手段。为规范我院实习工作,加强实习的过程管理,保证实习的完整性、严肃性,使实习质量稳步提高。经学院研究,针对我院实习期间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况,特制定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专业在校生,包括课程实习、顶岗实习及体验式实习、社会实践等方面。

规定要求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实习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实习任务,严格按照既定的实习任务和计划完成实习教学,严格按照实习计划规定的时间及周期完成实习,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更改实习计划或退出实习的一律按照违规违纪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详情见以下情况与处理:

一、实习开始前,对于不服从学院实习安排,不执行实习计划或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参加实习的学生按照下述情况处理:

(一)视为未参加课程学习,实习计划未完成。

(二)实习科目成绩鉴定为“不合格”,院外实训成绩鉴定为“0”分,不得获得学分。

(三)无补考环节,直接进入实习重修,直至实习重修合格后方可认定学分。

(四)取消评奖资格,给予警告处分。

二、实习期间,因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我校实习管理规定等而被中途辞退的,或实习后考核为“不合格”的学生按照下述情况处理:

(一)视为课程学习不合格,实习计划未完成。

(二)实习科目成绩鉴定为“不合格”,院外实训成绩鉴定为“0”分,不得获得学分。

(三)无补考环节,返校后由二级学院、就业办安排进行实习重修,直至实习重修合格后方可认定学分。

(四)取消评奖资格,记旷课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重修期间如仍被辞退或实习不合格的,再累计旷课30节,给予记过处分,以此类推。

三、实习期间,未经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学院许可或未经实习单位同意私自调换实习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按照下述情况处理:

(一)给予警告处分。

(二)实习成绩不得计为“优”、“良”(实习成绩满分以100分计)。

(三)经二级学院、就业办核实调换实习单位后判定是否继续实习。符合实习单位审核要求的,可继续实习,实习时间重新计算;不符合实习单位审核要求的,由二级学院、就业办安排实习单位,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四、实习中途,因实习单位人事变动、业务变更等实习方客观原因造成实习期未完成的学生按照下述情况处理:

(一)截至日考核成绩有效。

(二)返校后由所在二级学院重新安排实习单位,实习时间累积。

(三)实习成绩与实习期相衔接,成绩取平均分。

五、实习中途,因个人原因请假(病、事假)的学生按照下述情况处理: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5天,按6节/天计旷课。

(二)旷课达到12节,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三)旷课达到20-29节,给予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到30-3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召回原所在二级学院,视为未完成实习计划,实习科目成绩鉴定为“不合格”,院外实训成绩鉴定为“0”分,不得获得学分;直接进入实习重修直至合格为止。

六、申请自主实习提供的单位证明属于伪造或是没有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按照下述情况处理:

(一)实习科目成绩鉴定为“不合格”,院外实训成绩鉴定为“0”分,不得获得学分。

(二)无补考环节,由二级学院、就业办跟下一年级的同学进行实习重修,直至实习重修合格后方可认定学分。

(三)取消评奖资格,给予记过处分。

七、实习期间因违反我院实习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院方规定追究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视其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继续实习,成绩鉴定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   

                                     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30.50 KB 下载次数: 次]
点击下载文件: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实习期间违规违纪处理的规定(试行).doc

 

 

| 打印 | 关闭 |